湖南新娘結婚當晚進錯房間,誤與伴郎洞房,伴郎被判無罪,對此你怎么看?
這則雷人的新聞被媒體大量轉載,作者無法查詢到最早是哪家媒體發(fā)出來的,也無法對事件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無巧不成書,如果多種湊巧因素交織在一起,這種情況還是能出現(xiàn)的。不管此事件是真是假,我們先來看一下熱鬧,再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一、案例:新娘錯入伴郎房
話說,新郎吳小伙與新娘馮小妹舉行了婚禮,新郎的好友鞏老二擔任伴郎。大家熱鬧了一天也累了,新郎新娘步入洞房。鞏老二當晚沒有回家,直接借住在洞房旁邊的房子里。
半夜時分,新娘出來上廁所后,黑燈瞎火、鬼使神差、莫名其妙地錯入到鞏老二的房間。新娘錯入?yún)抢隙谋桓C后也不老實,對鞏老二是連摸帶摟。鞏老二哪里經(jīng)得起這般撩騷,干柴也就燃起了烈火,順水推舟地與新娘那個了。
快來人啊,有人強奸!清醒之后的新娘發(fā)現(xiàn)不對勁,大呼救命。新郎家人全被驚醒,跑出來一看傻了眼。鞏老二自知無理,提出愿意拿二萬元私了。新郎一家惱羞成怒,不接受鞏老二的道歉和賠償,向警方報了案。警方調查后認為,此種情況不構成強奸,不能立案。新郎家人仍然不服,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法院審理認為,鞏老二不構成強奸罪,宣告無罪。
二、萬般巧合出來的案件
此案例經(jīng)媒體發(fā)出,多數(shù)人質疑此案例的真實性。有人認為,那新娘得有多“木”才能干出這事,摟著的是不是自己的男人都不知道嗎?再說新房里全是新鋪新被的,布置得與其它房間明顯不同,怎么就會走錯呢?也有的人指責鞏老二利用他人之迷糊撿便宜,理應法辦。“四哥有法說”認為,如果新娘與新郎婚前了解不足,當晚新娘再喝點小酒,這種情況倒是有可能發(fā)生。
三、以案說法:鞏老二是否構成強奸罪?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此事件中沒有明顯的強制行為,我們只從“其它手段”中來理解。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其它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迫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如利用被害人服藥、喝醉等情形。
此案,判斷鞏老二是否構成強奸罪的關鍵在于,他有沒有強奸的故意。如果說鞏老二與新娘基本就不熟悉,鞏老二明知新娘誤將自己當作她的丈夫,他利用了新娘或因睡、或因喝酒、或因不熟悉之“迷糊”,與新娘發(fā)生關系,此種情況鞏老二是構成強奸罪的,因為他有利用別人錯誤認識違背婦女意愿的故意。如果說鞏老二此前與新娘較為熟悉,甚至還有感情糾葛,讓鞏老二誤認為新娘是愉愉出來與他約會,他內心就沒有利用他人不利條件的故意,也就不構成強奸罪,這種行為只有受到道德譴責。所以說,此案的定性還不能一概而論。
關于刑事自訴問題,強奸案屬于惡性案件,一般情況是不允許刑事自訴的。只有在警方不立案,檢察院也不管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刑事自訴。
結束語:
怪事年年有,再多一個又如何。如果此事真實存在,除了責怪鞏老二不道德外,也要怪新娘自己迷糊,大家說是不是。
湖南有一位新娘在結婚當晚走錯房間上錯床,并且和伴郎發(fā)生了關系,之后夫妻二人以強奸罪狀告伴郎,但是審判的結果是伴郎無罪,從法理上來看,伴郎的確沒有強迫性地和新娘發(fā)生關系,不該有罪,但是在情理上又讓人覺得新娘比較吃虧,伴郎應該給予補償。
一、新娘半夜去廁所回去時候走錯房間上錯了床,誤與伴郎洞房。
新婚夜本來是值得懷念和回憶的時刻,但是在湖南卻有一位新娘在新婚夜的時候發(fā)生了一件大烏龍事件,可能會給以后的婚姻生活造成比較魔性的回憶,處理不好甚至會影響夫妻二人的關系。
原來新娘在半夜兩點多鐘去了廁所之后,在回房間的路上,走錯了方向,直接睡到了伴郎的床上。并且十分主動的撫摸、挑逗伴郎,而伴郎在迷迷糊糊之間,也沒有拒絕新娘的挑逗,直接與其發(fā)生了關系。
等第二天早上的時候,新娘醒來才發(fā)現(xiàn)自己身邊躺著的人不是丈夫,于是大聲呼叫自己被強奸了。當新郎和其他人都趕來屋內的時候,才知道發(fā)生了什么事情。
本來這件事并不是多么光彩的事情,新郎和新娘一家人都想把事情掩蓋下去,但是內心又覺得自己吃虧了,就要求伴郎給予兩萬元的賠償費用。
但是作為伴郎覺得自己并不是過錯方,所以就理直氣壯的認為自己沒有錯,也不會給予賠償?shù)馁M用。
新郎一家一氣之下就將伴郎告上法庭,要求法庭以強奸罪來給予伴郎處罰。但是按照法律來看,伴郎并沒有強制性的行為與新娘發(fā)生關系,而是新娘主動去了伴郎的房間,最后在宣判的時候,判處伴郎無罪。
二、伴郎不能完全算錯過錯方,如果性別反過來,那伴郎可能是受害方。
雖然在法理上這樣宣判有理有據(jù),但是新娘和伴郎發(fā)生關系已經(jīng)是事實,總覺得自己是受害方,就應該給予對方懲罰或者給予自己一方賠償。
其實如果性別反過來,那么是不是伴郎方還可以告對方一個“強奸罪”呢?如果伴郎有自己的未婚妻或者女朋友,因為知道這件事情之后和伴郎鬧矛盾,甚至分手,造成的這樣的損失,伴郎的一方是不是可以要求新郎和新娘一家對其進行賠償呢?
之所以會被狀告,第一方面是因為新娘是大家認為弱勢的一方,另外一方面是因為伴郎沒有同意給予兩萬元的賠償費用,才會被新郎新娘一家顧不得“家丑不可外揚”的初衷,而將伴郎起訴。
只是沒想到法官會按照法律的條款判決出來之后,伴郎是無罪的。很大概率上會去起訴,是認為法律的判決會裁定伴郎應該給予新娘賠償,才會放下思想上和面子上的顧忌去起訴。如果新郎一家知道最后的審判結果是伴郎無罪,估計也就不會去狀告對方了。
三、兩性關系當中,大眾的認知中都會偏向于女性是吃虧的那一方。
古往今來,人們在兩性關系當中,都會把女性看過弱勢的一方,很多時候兩性關系發(fā)生之后,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第一個被譴責和詬病的必然是男性。
反觀湖南新娘半夜進錯房間的事情,伴郎好好的在睡覺,卻被人偷偷摸摸鉆了被窩,這種時候伴郎屬于一種被動的狀態(tài)。
當然也有人可能會覺得伴郎難道就不知道反抗么?伴郎難道就不會清醒嗎?但是這種心理層面的取證很難界定。
畢竟當天是新郎和新娘的大婚之日,伴郎畢竟也跟著喝了不少酒水,半夜迷糊之際,很難說清自己是清醒的,還是無意識的行為。
可能就像新娘自己也說不清,自己怎么就會走錯房間,怎么就會把伴郎認錯成新郎呢,畢竟兩個人在身材、感覺上肯定也是有所差別的,新娘不能及時察覺和退出房間,那么又以什么立場去要求伴郎在睡夢中去有拒絕的行為呢?
也許伴郎還以為自己做了一場美夢也未可知,只不過不知道夢醒時分等待自己的,是如果不給兩萬的賠償費用就會被起訴上了法庭。
從法律上來講,伴郎確實沒有錯,在原則上沒有違背婦女意愿。只能說道德不好,明明知道對方身份還發(fā)生關系。而這件事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女子半夜起身上廁所,分不清房間門,直接在隔壁屋子里睡覺。就算分不清房間門,也應該看清楚房間布局,連自己老公都認不出,屬實有些夸張。
1、事情經(jīng)過
在網(wǎng)上發(fā)生一起奇葩事件,大致經(jīng)過是男生和女生經(jīng)過愛情長跑后結婚,在當天男子好友去當伴郎,由于天色太晚直接在男子家休息。半夜新娘起來上廁所,因為農村坊間都有門簾,沒分清楚房間,所以直接躺到了伴郎床上。隨后新娘主動,伴郎與之發(fā)生關系,第二天醒來后新娘發(fā)現(xiàn)問題,大喊有人“QJ”。考慮到家丑不可外揚,一家人向伴郎索賠兩萬元賠償,對方不肯就鬧上了法院。
2、從法律上分析
我國法律對某罪名有著明確規(guī)定,在大家都是成年人的情況下,只有通過各種手段強行發(fā)生關系才算是犯罪。新聞中伴郎屬于被動發(fā)生關系,沒有違背婦女意愿,不符合相關條例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只能通過道德去譴責,不能通過法律去起訴。正所謂“朋友妻不可欺”,男子實在是對不起自己朋友。
3、存在疑點
這個新聞存在一定疑點,事情發(fā)生在農村,半夜起來上廁所肯定要穿衣服。在這種情況下,新娘并沒有完全喪失理智。即使有各種理由,認錯房間又認錯人,也足夠夸張。無論事情經(jīng)過如何,這件事在法律上已經(jīng)有了結果,不可能判對方罪名。雙方自此之后,也沒必要再有來往,當個陌路人即可。只是不知道新郎和新娘在之后的日子里,該如何去相處。
我認為這是雙方你情我愿的事情,就算新郎進錯房間。看見了伴郎應該及時提出才對。而且伴郎看見新娘進錯房間并沒有提醒她,說明兩人都是你情我愿,所以被判無罪也是對的。
對此我覺得這件事情是由于新娘的疏忽導致的,所以伴郎確實是無罪的,這個法律判決結果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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