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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法是怎樣形成發(fā)展起來的,各個時期有何基本特點? 古代羅馬法形成發(fā)展的原因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開始于東羅馬帝國時期,于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

    體系特點

    羅馬法是現(xiàn)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于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在適用普通法系統(tǒng)的國家和地區(qū),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fā)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種事實狀態(tài):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qū)別。還有,現(xiàn)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合意規(guī)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后者就是現(xiàn)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xiàn)實。羅馬執(zhí)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tǒng)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zhí)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tǒng)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tài)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編纂過程

    狄奧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匯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匯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匯集。一個世紀后,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匯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譯作“國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為《學說匯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時命令編輯了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非常經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為法學學生的使用書籍。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本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對于《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羅馬法的發(fā)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后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

    羅馬法的接受和影響

    羅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羅馬法是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著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shù)法律關系”它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隨著羅馬帝國的滅亡,羅馬法失去了國家法律效力。然而,作為人類重要文化遺產之一,仍然以其強大的魅力,影響著世界法制史發(fā)展的進程。現(xiàn)代西方兩大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繼續(xù)借鑒和吸收羅馬法的精華。

    羅馬法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以及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系一直成為大陸法系各國民事立法的依據(jù)。人法理論導源于古希臘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學說,然而羅馬法學家卻在先驅者提供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基礎上創(chuàng)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論,這一理論,奠定了“民事權利主體”和“法人”學說的基礎。后世民法關于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界定,在羅馬法里早已得到了詳盡的論證。

    羅馬法里的“對物的訴訟”(actiones in rem)和“對人的訴訟”(actiones in personam),實際上指的是“對物權”和“對人權”,它是物權和債權劃分的理論依據(jù)。

    羅馬法關于所有權是所有人“對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權”的定義以及關于占有、使用、受益、處分各種權能的理論,直接被歸納到拿破侖法典的第544條中;其他像關于所有權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時效、交付、遺贈、分割裁判、公賣等原始取得和傳來取得方式,關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極為詳細的具體制度,關于物的分類和物權保護等學說,也不同程度地滲透到后世各國私法之中。

    在債權法方面,1805年德國法學家胡果(g•hugo,1764-1844)依據(jù)羅馬法已經闡明的權利主體所從事的旨在設定、保護、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各種“適法行為”(negozio giuridico)的必備條件和原則概括出法律行為的概念(它首先被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所采用),成為現(xiàn)代民法學最為流行、最被普遍遵循的概念;關于契約、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薄ⅰ氨O(jiān)護”、“海損”等的學說,關于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學說,關于違約的法律責任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等,備受當代各國民法學界的推崇,陸續(xù)被各國民法所采用。

    在當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體制度里,到處都可找到羅馬法的痕跡。

    當然,羅馬法的某些領域例如刑法,比之民商法對后世的法律的影響就比較小。

    自中世紀開始,羅馬法對歐洲各國的影響從未間斷過,它在東羅馬帝國境內完全適用,7-9世紀之間,它是拜占庭帝國的重要法律淵源,并影響到斯拉夫國家和俄羅斯人的法律。僅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后(公元5世紀),羅馬法才被那里的日爾曼人所燃起的戰(zhàn)火硝煙所淹沒。然而,與此同時,各“蠻族國家”在推行日爾曼法和天主教教會法的同時,卻又按照屬人主義原則對原西羅馬帝國的居民適用羅馬法。

    盡管這時適用的羅馬法并非優(yōu)士丁尼的法律匯編,而是經過選擇適用當時社會需要的規(guī)范,但為應付急需,一些日爾曼王國不得不對流散于民間的羅馬法進行編纂和整理,其中以西哥特王國阿拉利克二世(alaric ⅱ 400-507)組織編纂的《阿拉利克羅馬法輯要》最享盛名,影響也最大。同時,有不少“蠻族法典”(日爾曼法習慣匯編)確認日爾曼法與羅馬法的共存關系和羅馬法的法律效力。例如,東哥特國王狄奧多理的“告示”規(guī)定,對羅馬人適用羅馬法。公元643年編定的《倫巴德法典》明確規(guī)定對羅馬人之間發(fā)生的爭執(zhí),適用羅馬法。

    從地區(qū)來看,公元6世紀意大利東哥特王國的法律一直處于羅馬法的控制之下。盡管后來倫巴德人很快入侵意大利并長期定居下來,但這個國家的南部沿海城市直到11世紀中期仍受羅馬帝國法律的支配。在法國南部,《阿拉利克羅馬法輯要》經久不衰,該地區(qū)并因此得名為羅馬法區(qū)。由此可見,西羅馬帝國滅亡后,羅馬法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繼續(xù)存在于歐洲各地。

    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先后出現(xiàn)了一股研究羅馬法的熱潮,史稱羅馬法復興(refmation)。通過這次復興,羅馬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各國結合自己的實際接受羅馬法,羅馬法成為西歐的“普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中世紀后期的法律狀況,不能適應發(fā)展起來的商品貨幣經濟關系。在舊有城市逐漸恢復、新的城市紛紛建立的情況下,人們開始從注重不動產而轉移到對動產的重視,許多新的關系不斷出現(xiàn),而占主導地位的地方習慣法和法律的分散性,顯然不能滿足這種需要。當時雖然有了商法,但商法只調整商人之間以及商人與非商人之間因商業(yè)活動所發(fā)生的關系,商業(yè)法院僅設在城市,并不受理商人以外當事人的案件。再者,14世紀以前,西歐除英國以外尚處于封建割據(jù)狀態(tài),各國君主一般只能在自己管轄領地內行使權力,自然也缺乏依靠王室法令和王室法院的判決來滿足日益增長的新的經濟需要的前提 。于是,人們很自然地會被羅馬法所吸引,因為正如恩格斯所說“在羅馬法中,凡是中世紀后期的市民階級還不自覺的追求的東西,都已經有了現(xiàn)成的了。”

    羅馬法的復興是從意大利開始的。1135年在亞馬菲城(amalfi)發(fā)現(xiàn)了優(yōu)士丁尼《學說匯纂》的原稿,引起了意大利法學家研究羅馬法的興趣。其實這種說法并不確切,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在其《中世紀羅馬史》中證明:中世紀早期歐洲各國教會藏書庫中均保存有優(yōu)士丁尼法律匯編的抄本,并被教會法學者經常引用。在7-11世紀,意大利城市的世俗和教會文法學校里也都未間斷對羅馬法的研究。普羅旺斯(provence)、帕維亞(pavia)、拉文那(ravenna)尤其是波倫亞(bologna)的法律學校,都在講習羅馬法。

    波倫亞大學被稱為現(xiàn)代大學之母,于1158年由德國皇帝授予特許狀成立。13世紀,歐洲各國的學生到這里來研習羅馬法的達萬人。學者們采用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因而得名為“注釋法學派”)其創(chuàng)始人是伊爾納留斯(irnerius),他因對研究羅馬法作出了重大貢獻而被譽為“法律之光”(lamp of the law)。伊爾納留斯的得意門生有柏加努斯(bulganus)、馬丁努斯(martinus)。柏加努斯專攻嚴格注釋法條,馬丁努斯則力圖發(fā)現(xiàn)衡平的解釋方法。此外著名法學家亞祖(azo),亞庫修斯(acurius)是標準注釋法學派集大成者,他們對羅馬法的復興都作出了重大貢獻。

    為了使羅馬法同中世紀歐洲社會實踐結合起來,到14世紀,“評論法學派”應運而生。它肇始于法國,根據(jù)時代的需要將羅馬法的原則和制度適用于改造法國落后的習慣法,因而使羅馬法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

    到16世紀,新的法學派大多屬于人文主義者(humanist)。研究羅馬法的方法也轉向從探討羅馬法的歷史發(fā)展和沿革,發(fā)現(xiàn)羅馬法的真義,因而成為近代歷史法學派的先聲。與此同時,優(yōu)士丁尼法因與《教會法大全》相對應被確切的稱為《民法大全(cpus iuris civilis)》。這一名稱不是原來就有的,自1583年在熱那亞出版了茍托弗雷多(gotofredo)的全集之后,這個稱謂開始被人們通用。從那時起,羅馬法已經成為歐洲大多數(shù)國家的普通法,補充著各國法律和習慣的不足。正如基克(a•gierke)所指出:“活的意大利法……已經越過了阿爾卑斯山”。

    如所共治,羅馬法的接受并不是同步進行的,也不是立即的,而是延續(xù)了幾個世紀,并且根據(jù)各國的歷史與現(xiàn)狀而各異。瑞士和斯堪的那維亞國家受羅馬法的影響最小。

    除意大利以外,羅馬法對荷蘭的影響比較大些。15世紀,羅馬法被荷蘭所接受。到17世紀,荷蘭的統(tǒng)治者巧妙的將羅馬法和本國的習慣法結合起來,因而有“羅馬荷蘭法”之稱。荷蘭的法院普遍適用優(yōu)士丁尼法,以補充當?shù)胤傻牟蛔恪H欢涍^一段法國占領之后,1836年荷蘭才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從而有了羅馬荷蘭法的典型形式。在此之前,法國占領者在荷蘭推行拿破侖法典。

    法國也是接受羅馬法最早的國家之一。12世紀開始,有大批學者到波倫亞大學學習。大約在此后200年間,法國法學基本受意大利注釋法學派支配。法國效法意大利成立了許多大學,例如圖盧茲大學、巴黎大學、奧爾良大學等。各大學均設法律系,羅馬法作為一門主課受到教師和學生的重視。16世紀人文主義法學派在法國崛起之后,法國對羅馬法的研究超過了意大利,取得了全歐領導地位。

    人文主義法學派的研究活動,推動法國南、北兩大法律區(qū)域在接受羅馬法的道路上取得了不同的發(fā)展程度。羅馬法對南部成文法區(qū)的影響繼續(xù)擴大,而對北部習慣法區(qū),羅馬法原則也滲透到王室法院、地方法院的司法判決之中。當然,與南部地區(qū)不同,北部地區(qū)只是承認羅馬法的理論權威,接受其原則和精神,而不直接承認其效力。

    盡管法國境內存在著大量的地方習慣法,此外還盛行著教會法,法律的紛繁和分散程度使人經常想起伏爾泰的一句名言:一個越過法國的旅行者就像經常更換他人的馬匹一樣,經常更換他能適用的法律。然而,15世紀以后,人們大抵習慣于這樣一種法律生活:遺囑由教會法管轄,契約由羅馬法管轄。法國大革命后情況繼續(xù)發(fā)生變化:拿破侖民法典完全接受了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關于人和物劃分的體系,不加掩飾地因襲優(yōu)士丁尼《民法大全》地原則和制度。這部法典不僅在法蘭西帝國內部適用,而且成為其他許多歐洲國家制定法典的基礎。恩格斯稱他使“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這部法典經過一些修改,直到今天仍然成為法蘭西共和國現(xiàn)行民法典。

    西班牙的拉伐爾、巴塞羅那由于和意大利、法國接壤,都屬于羅馬法的管轄范圍。拉伐爾所適用的羅馬法是附有意大利注釋法學派注釋的羅馬法。巴塞羅那的法學家公認優(yōu)士丁尼法有補充法律的效力,稱本地法為“國內法”(municipal law),稱羅馬法為“普通法”(common law)。巴塞羅那實施的名叫“優(yōu)沙提西”(usatici)的地方習慣法,其中一部分直接引用《學說匯纂》的原文,不少章節(jié)取材于羅馬法其他文獻資料。西班牙曾派許多學者到意大利研究羅馬法,意大利的法學家也不斷到西班牙講授羅馬法。

    西班牙卡士提利亞王國的斐迪南三世以及其繼承人都延聘羅馬法學家進入國王參事府和王室法院任職。爾后,羅馬法學家為王室編纂成《國王法典》,并且吸收優(yōu)士丁尼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王室法令、詔書和議會法規(guī)。阿方索十世于1265年頒布了一部《七編法典》(code of seven parts),包含了羅馬法的大部分內容,作為普通法實施。1348年,《七編法典》作為大學指定教材。該書后來北納入中、南美洲國家、墨西哥和美國路易斯安那的部分法律之中。

    中世紀的德意志如同法國一樣,長期處于割據(jù)狀態(tài),皇帝由七個選侯輪流擔任。然而德意志民族始終認為自己是羅馬帝國的延續(xù),從10世紀起就稱自己的國家為“神圣羅馬帝國”,15世紀又改稱“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羅馬帝國”。因此,羅馬法對德國的影響也自然不遜色。德國歷屆皇帝都宣布羅馬法的效力遍及全國。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從帝國法院至地方普通法院都適用羅馬法。凡受過羅馬法訓練的法官和律師,均依羅馬法工作。16世紀還形成了一種制度:法院對疑難案件的判決,事先要征詢大學法科師生的意見。與此相聯(lián)系,法學家和職業(yè)法官們巧妙地將羅馬法同德國習慣法、地方法乃至教會法融合為一體,從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

    巴伐利亞在法典編纂中走在前列,之后是普魯士,但最引人注目地是德國統(tǒng)一后于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它以優(yōu)士丁尼《學說匯纂》為藍本,其體系結構雖然不像拿破侖法典那樣明顯的效法《法學階梯》,但于羅馬法一脈相承至少一樣事實。正如薩萊利斯(saleilles)當時所說:“要想撇開羅馬法去制定一部法典,就可能會產生一部沒有德國法的德國法典”。

    英格蘭由于沒有經歷過羅馬法復興運動的洗禮,走著一條不同于西歐大陸法律獨特發(fā)展的道路。但即使如此,它也無例外地接受了羅馬法的影響。英王愛爾弗利特大帝(alfned the great 871-901)和愛德華(edward the confess 1043-1066)都以重視立法著稱,愛爾弗利特曾于855年游歷羅馬,能閱讀和書寫拉丁文,從羅馬法里學到很多知識。愛德華早年因逃避丹麥人入侵,大部分時間流亡法國,長期生活在諾曼底僧侶中間。他們的立法無不出自天主教僧侶的手筆,爾僧侶們都熟悉羅馬法,自然會將羅馬法輸入英國法律之中。愛德華回國時帶了許多熟悉羅馬法的諾曼底僧侶,委派他們擔任法官和其他要職。

    當西歐進入羅馬法復興時期,1149年,意大利學者、落發(fā)馬學家威卡留斯(vacarius)應坎特伯雷大主教提奧伯立特(theobald)的邀請到牛津講授羅馬法,羅馬法在英國正式開始傳播。威卡留斯并且出版了一部關于優(yōu)士丁尼法典和學說匯纂的著作。這個時期英國發(fā)表的一些法律著作,都程度不同地吸收了羅馬法原理,這一點可以從格蘭威爾約于1188年出版的《法律論》、布拉克頓約于1259年發(fā)表的《英國法律與習慣》中反映出來。這兩部著作對英國法律的發(fā)展具有深刻持久的影響。據(jù)考證,布拉克頓曾向威卡留斯學過羅馬法,他在上述著作的序言里也說明了這一點。該著作的前三卷分別以人法、物法、訴訟法為體系,從而說明是以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為借鑒的。這部著作的其他部分,大多取材于意大利注釋法學派亞祖的《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

    14世紀中葉,英國還吸收了羅馬外事裁判官以所謂“公平”、“正義”的判決彌補“市民法”缺陷的經驗創(chuàng)設了“衡平法院”,從而產生了英國的“衡平法”。衡平法的主要內容之一——信托(trust),吸收了羅馬法的用益權和信托遺囑的經驗。其他如商法、海商法、遺贈、合伙、詐騙、抵押以及未成年人和心神喪失者的法律行為能力等,也大多淵源于羅馬法。

    羅馬法對英國法的影響尚可通過地役權取得時效來驗證。通過時效取得地役權是羅馬法的古老制度,最先見于《十二表法》,其基本原則是:地役權(例如通行權)的基礎是在一段必要時間內,連續(xù)地、世界地使用而獲得權利。發(fā)展到優(yōu)士丁尼時期,法律規(guī)定:當一個地役權被非暴力地、公開地、穩(wěn)定地(nes vi,nec clam,nec precario)享受10年或20年(視供役地所有人是否在當?shù)囟兴鶇^(qū)別),一項有效的、合法的地役權就被確認了。

    在確定“實際使用獲得權利”這個詞語的含義時,英國法院采用了羅馬法的“非暴力地、公開地、穩(wěn)定地”(nes vi,nec clam,nec precario)術語。在1879年司塔吉斯訴布雷奇曼(sturges v. bridgman)一案中,法官西賽吉(thesiger)勛爵說:“時效制度的基礎包含著供役地所有者的同意或默許。對不明確的同意的推斷,即這種同意的行為或實際使用,必須被證明為下面特征之一種或那種,用羅馬法的術語來說,即“非暴力地、公開地、穩(wěn)定地”。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開始于東羅馬帝國時期,于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

    體系特點

    羅馬法是現(xiàn)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于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在適用普通法系統(tǒng)的國家和地區(qū),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fā)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種事實狀態(tài):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qū)別。還有,現(xiàn)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合意規(guī)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后者就是現(xiàn)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xiàn)實。羅馬執(zhí)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tǒng)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zhí)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tǒng)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tài)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編纂過程

    狄奧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匯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匯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匯集。一個世紀后,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匯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譯作“國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為《學說匯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時命令編輯了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非常經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為法學學生的使用書籍。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本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對于《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羅馬法的發(fā)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后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

    羅馬法的接受和影響

    羅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羅馬法是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著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shù)法律關系”它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隨著羅馬帝國的滅亡,羅馬法失去了國家法律效力。然而,作為人類重要文化遺產之一,仍然以其強大的魅力,影響著世界法制史發(fā)展的進程。現(xiàn)代西方兩大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繼續(xù)借鑒和吸收羅馬法的精華。

    羅馬法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以及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系一直成為大陸法系各國民事立法的依據(jù)。人法理論導源于古希臘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學說,然而羅馬法學家卻在先驅者提供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基礎上創(chuàng)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論,這一理論,奠定了“民事權利主體”和“法人”學說的基礎。后世民法關于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界定,在羅馬法里早已得到了詳盡的論證。

    羅馬法里的“對物的訴訟”(actiones in rem)和“對人的訴訟”(actiones in personam),實際上指的是“對物權”和“對人權”,它是物權和債權劃分的理論依據(jù)。

    羅馬法關于所有權是所有人“對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權”的定義以及關于占有、使用、受益、處分各種權能的理論,直接被歸納到拿破侖法典的第544條中;其他像關于所有權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時效、交付、遺贈、分割裁判、公賣等原始取得和傳來取得方式,關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極為詳細的具體制度,關于物的分類和物權保護等學說,也不同程度地滲透到后世各國私法之中。

    在債權法方面,1805年德國法學家胡果(g•hugo,1764-1844)依據(jù)羅馬法已經闡明的權利主體所從事的旨在設定、保護、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各種“適法行為”(negozio giuridico)的必備條件和原則概括出法律行為的概念(它首先被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所采用),成為現(xiàn)代民法學最為流行、最被普遍遵循的概念;關于契約、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薄ⅰ氨O(jiān)護”、“海損”等的學說,關于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學說,關于違約的法律責任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等,備受當代各國民法學界的推崇,陸續(xù)被各國民法所采用。

    在當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體制度里,到處都可找到羅馬法的痕跡。

    當然,羅馬法的某些領域例如刑法,比之民商法對后世的法律的影響就比較小。

    自中世紀開始,羅馬法對歐洲各國的影響從未間斷過,它在東羅馬帝國境內完全適用,7-9世紀之間,它是拜占庭帝國的重要法律淵源,并影響到斯拉夫國家和俄羅斯人的法律。僅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后(公元5世紀),羅馬法才被那里的日爾曼人所燃起的戰(zhàn)火硝煙所淹沒。然而,與此同時,各“蠻族國家”在推行日爾曼法和天主教教會法的同時,卻又按照屬人主義原則對原西羅馬帝國的居民適用羅馬法。

    盡管這時適用的羅馬法并非優(yōu)士丁尼的法律匯編,而是經過選擇適用當時社會需要的規(guī)范,但為應付急需,一些日爾曼王國不得不對流散于民間的羅馬法進行編纂和整理,其中以西哥特王國阿拉利克二世(alaric ⅱ 400-507)組織編纂的《阿拉利克羅馬法輯要》最享盛名,影響也最大。同時,有不少“蠻族法典”(日爾曼法習慣匯編)確認日爾曼法與羅馬法的共存關系和羅馬法的法律效力。例如,東哥特國王狄奧多理的“告示”規(guī)定,對羅馬人適用羅馬法。公元643年編定的《倫巴德法典》明確規(guī)定對羅馬人之間發(fā)生的爭執(zhí),適用羅馬法。

    從地區(qū)來看,公元6世紀意大利東哥特王國的法律一直處于羅馬法的控制之下。盡管后來倫巴德人很快入侵意大利并長期定居下來,但這個國家的南部沿海城市直到11世紀中期仍受羅馬帝國法律的支配。在法國南部,《阿拉利克羅馬法輯要》經久不衰,該地區(qū)并因此得名為羅馬法區(qū)。由此可見,西羅馬帝國滅亡后,羅馬法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繼續(xù)存在于歐洲各地。

    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先后出現(xiàn)了一股研究羅馬法的熱潮,史稱羅馬法復興(refmation)。通過這次復興,羅馬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各國結合自己的實際接受羅馬法,羅馬法成為西歐的“普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中世紀后期的法律狀況,不能適應發(fā)展起來的商品貨幣經濟關系。在舊有城市逐漸恢復、新的城市紛紛建立的情況下,人們開始從注重不動產而轉移到對動產的重視,許多新的關系不斷出現(xiàn),而占主導地位的地方習慣法和法律的分散性,顯然不能滿足這種需要。當時雖然有了商法,但商法只調整商人之間以及商人與非商人之間因商業(yè)活動所發(fā)生的關系,商業(yè)法院僅設在城市,并不受理商人以外當事人的案件。再者,14世紀以前,西歐除英國以外尚處于封建割據(jù)狀態(tài),各國君主一般只能在自己管轄領地內行使權力,自然也缺乏依靠王室法令和王室法院的判決來滿足日益增長的新的經濟需要的前提 。于是,人們很自然地會被羅馬法所吸引,因為正如恩格斯所說“在羅馬法中,凡是中世紀后期的市民階級還不自覺的追求的東西,都已經有了現(xiàn)成的了。”

    羅馬法的復興是從意大利開始的。1135年在亞馬菲城(amalfi)發(fā)現(xiàn)了優(yōu)士丁尼《學說匯纂》的原稿,引起了意大利法學家研究羅馬法的興趣。其實這種說法并不確切,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在其《中世紀羅馬史》中證明:中世紀早期歐洲各國教會藏書庫中均保存有優(yōu)士丁尼法律匯編的抄本,并被教會法學者經常引用。在7-11世紀,意大利城市的世俗和教會文法學校里也都未間斷對羅馬法的研究。普羅旺斯(provence)、帕維亞(pavia)、拉文那(ravenna)尤其是波倫亞(bologna)的法律學校,都在講習羅馬法。

    波倫亞大學被稱為現(xiàn)代大學之母,于1158年由德國皇帝授予特許狀成立。13世紀,歐洲各國的學生到這里來研習羅馬法的達萬人。學者們采用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因而得名為“注釋法學派”)其創(chuàng)始人是伊爾納留斯(irnerius),他因對研究羅馬法作出了重大貢獻而被譽為“法律之光”(lamp of the law)。伊爾納留斯的得意門生有柏加努斯(bulganus)、馬丁努斯(martinus)。柏加努斯專攻嚴格注釋法條,馬丁努斯則力圖發(fā)現(xiàn)衡平的解釋方法。此外著名法學家亞祖(azo),亞庫修斯(acurius)是標準注釋法學派集大成者,他們對羅馬法的復興都作出了重大貢獻。

    為了使羅馬法同中世紀歐洲社會實踐結合起來,到14世紀,“評論法學派”應運而生。它肇始于法國,根據(jù)時代的需要將羅馬法的原則和制度適用于改造法國落后的習慣法,因而使羅馬法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

    到16世紀,新的法學派大多屬于人文主義者(humanist)。研究羅馬法的方法也轉向從探討羅馬法的歷史發(fā)展和沿革,發(fā)現(xiàn)羅馬法的真義,因而成為近代歷史法學派的先聲。與此同時,優(yōu)士丁尼法因與《教會法大全》相對應被確切的稱為《民法大全(cpus iuris civilis)》。這一名稱不是原來就有的,自1583年在熱那亞出版了茍托弗雷多(gotofredo)的全集之后,這個稱謂開始被人們通用。從那時起,羅馬法已經成為歐洲大多數(shù)國家的普通法,補充著各國法律和習慣的不足。正如基克(a•gierke)所指出:“活的意大利法……已經越過了阿爾卑斯山”。

    如所共治,羅馬法的接受并不是同步進行的,也不是立即的,而是延續(xù)了幾個世紀,并且根據(jù)各國的歷史與現(xiàn)狀而各異。瑞士和斯堪的那維亞國家受羅馬法的影響最小。

    除意大利以外,羅馬法對荷蘭的影響比較大些。15世紀,羅馬法被荷蘭所接受。到17世紀,荷蘭的統(tǒng)治者巧妙的將羅馬法和本國的習慣法結合起來,因而有“羅馬荷蘭法”之稱。荷蘭的法院普遍適用優(yōu)士丁尼法,以補充當?shù)胤傻牟蛔恪H欢涍^一段法國占領之后,1836年荷蘭才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從而有了羅馬荷蘭法的典型形式。在此之前,法國占領者在荷蘭推行拿破侖法典。

    法國也是接受羅馬法最早的國家之一。12世紀開始,有大批學者到波倫亞大學學習。大約在此后200年間,法國法學基本受意大利注釋法學派支配。法國效法意大利成立了許多大學,例如圖盧茲大學、巴黎大學、奧爾良大學等。各大學均設法律系,羅馬法作為一門主課受到教師和學生的重視。16世紀人文主義法學派在法國崛起之后,法國對羅馬法的研究超過了意大利,取得了全歐領導地位。

    人文主義法學派的研究活動,推動法國南、北兩大法律區(qū)域在接受羅馬法的道路上取得了不同的發(fā)展程度。羅馬法對南部成文法區(qū)的影響繼續(xù)擴大,而對北部習慣法區(qū),羅馬法原則也滲透到王室法院、地方法院的司法判決之中。當然,與南部地區(qū)不同,北部地區(qū)只是承認羅馬法的理論權威,接受其原則和精神,而不直接承認其效力。

    盡管法國境內存在著大量的地方習慣法,此外還盛行著教會法,法律的紛繁和分散程度使人經常想起伏爾泰的一句名言:一個越過法國的旅行者就像經常更換他人的馬匹一樣,經常更換他能適用的法律。然而,15世紀以后,人們大抵習慣于這樣一種法律生活:遺囑由教會法管轄,契約由羅馬法管轄。法國大革命后情況繼續(xù)發(fā)生變化:拿破侖民法典完全接受了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關于人和物劃分的體系,不加掩飾地因襲優(yōu)士丁尼《民法大全》地原則和制度。這部法典不僅在法蘭西帝國內部適用,而且成為其他許多歐洲國家制定法典的基礎。恩格斯稱他使“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這部法典經過一些修改,直到今天仍然成為法蘭西共和國現(xiàn)行民法典。

    西班牙的拉伐爾、巴塞羅那由于和意大利、法國接壤,都屬于羅馬法的管轄范圍。拉伐爾所適用的羅馬法是附有意大利注釋法學派注釋的羅馬法。巴塞羅那的法學家公認優(yōu)士丁尼法有補充法律的效力,稱本地法為“國內法”(municipal law),稱羅馬法為“普通法”(common law)。巴塞羅那實施的名叫“優(yōu)沙提西”(usatici)的地方習慣法,其中一部分直接引用《學說匯纂》的原文,不少章節(jié)取材于羅馬法其他文獻資料。西班牙曾派許多學者到意大利研究羅馬法,意大利的法學家也不斷到西班牙講授羅馬法。

    西班牙卡士提利亞王國的斐迪南三世以及其繼承人都延聘羅馬法學家進入國王參事府和王室法院任職。爾后,羅馬法學家為王室編纂成《國王法典》,并且吸收優(yōu)士丁尼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王室法令、詔書和議會法規(guī)。阿方索十世于1265年頒布了一部《七編法典》(code of seven parts),包含了羅馬法的大部分內容,作為普通法實施。1348年,《七編法典》作為大學指定教材。該書后來北納入中、南美洲國家、墨西哥和美國路易斯安那的部分法律之中。

    中世紀的德意志如同法國一樣,長期處于割據(jù)狀態(tài),皇帝由七個選侯輪流擔任。然而德意志民族始終認為自己是羅馬帝國的延續(xù),從10世紀起就稱自己的國家為“神圣羅馬帝國”,15世紀又改稱“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羅馬帝國”。因此,羅馬法對德國的影響也自然不遜色。德國歷屆皇帝都宣布羅馬法的效力遍及全國。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從帝國法院至地方普通法院都適用羅馬法。凡受過羅馬法訓練的法官和律師,均依羅馬法工作。16世紀還形成了一種制度:法院對疑難案件的判決,事先要征詢大學法科師生的意見。與此相聯(lián)系,法學家和職業(yè)法官們巧妙地將羅馬法同德國習慣法、地方法乃至教會法融合為一體,從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

    巴伐利亞在法典編纂中走在前列,之后是普魯士,但最引人注目地是德國統(tǒng)一后于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它以優(yōu)士丁尼《學說匯纂》為藍本,其體系結構雖然不像拿破侖法典那樣明顯的效法《法學階梯》,但于羅馬法一脈相承至少一樣事實。正如薩萊利斯(saleilles)當時所說:“要想撇開羅馬法去制定一部法典,就可能會產生一部沒有德國法的德國法典”。

    英格蘭由于沒有經歷過羅馬法復興運動的洗禮,走著一條不同于西歐大陸法律獨特發(fā)展的道路。但即使如此,它也無例外地接受了羅馬法的影響。英王愛爾弗利特大帝(alfned the great 871-901)和愛德華(edward the confess 1043-1066)都以重視立法著稱,愛爾弗利特曾于855年游歷羅馬,能閱讀和書寫拉丁文,從羅馬法里學到很多知識。愛德華早年因逃避丹麥人入侵,大部分時間流亡法國,長期生活在諾曼底僧侶中間。他們的立法無不出自天主教僧侶的手筆,爾僧侶們都熟悉羅馬法,自然會將羅馬法輸入英國法律之中。愛德華回國時帶了許多熟悉羅馬法的諾曼底僧侶,委派他們擔任法官和其他要職。

    當西歐進入羅馬法復興時期,1149年,意大利學者、落發(fā)馬學家威卡留斯(vacarius)應坎特伯雷大主教提奧伯立特(theobald)的邀請到牛津講授羅馬法,羅馬法在英國正式開始傳播。威卡留斯并且出版了一部關于優(yōu)士丁尼法典和學說匯纂的著作。這個時期英國發(fā)表的一些法律著作,都程度不同地吸收了羅馬法原理,這一點可以從格蘭威爾約于1188年出版的《法律論》、布拉克頓約于1259年發(fā)表的《英國法律與習慣》中反映出來。這兩部著作對英國法律的發(fā)展具有深刻持久的影響。據(jù)考證,布拉克頓曾向威卡留斯學過羅馬法,他在上述著作的序言里也說明了這一點。該著作的前三卷分別以人法、物法、訴訟法為體系,從而說明是以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為借鑒的。這部著作的其他部分,大多取材于意大利注釋法學派亞祖的《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

    14世紀中葉,英國還吸收了羅馬外事裁判官以所謂“公平”、“正義”的判決彌補“市民法”缺陷的經驗創(chuàng)設了“衡平法院”,從而產生了英國的“衡平法”。衡平法的主要內容之一——信托(trust),吸收了羅馬法的用益權和信托遺囑的經驗。其他如商法、海商法、遺贈、合伙、詐騙、抵押以及未成年人和心神喪失者的法律行為能力等,也大多淵源于羅馬法。

    羅馬法對英國法的影響尚可通過地役權取得時效來驗證。通過時效取得地役權是羅馬法的古老制度,最先見于《十二表法》,其基本原則是:地役權(例如通行權)的基礎是在一段必要時間內,連續(xù)地、世界地使用而獲得權利。發(fā)展到優(yōu)士丁尼時期,法律規(guī)定:當一個地役權被非暴力地、公開地、穩(wěn)定地(nes vi,nec clam,nec precario)享受10年或20年(視供役地所有人是否在當?shù)囟兴鶇^(qū)別),一項有效的、合法的地役權就被確認了。

    在確定“實際使用獲得權利”這個詞語的含義時,英國法院采用了羅馬法的“非暴力地、公開地、穩(wěn)定地”(nes vi,nec clam,nec precario)術語。在1879年司塔吉斯訴布雷奇曼(sturges v. bridgman)一案中,法官西賽吉(thesiger)勛爵說:“時效制度的基礎包含著供役地所有者的同意或默許。對不明確的同意的推斷,即這種同意的行為或實際使用,必須被證明為下面特征之一種或那種,用羅馬法的術語來說,即“非暴力地、公開地、穩(wěn)定地”。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開始于東羅馬帝國時期,于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 體系特點 羅馬法是現(xiàn)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于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在適用普通法系統(tǒng)的國家和地區(qū),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fā)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種事實狀態(tài):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qū)別。還有,現(xiàn)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合意規(guī)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后者就是現(xiàn)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xiàn)實。羅馬執(zhí)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tǒng)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zhí)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tǒng)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tài)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編纂過程 狄奧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匯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匯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匯集。一個世紀后,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匯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譯作“國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為《學說匯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時命令編輯了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非常經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為法學學生的使用書籍。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本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對于《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羅馬法的發(fā)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后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 羅馬法的接受和影響 羅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羅馬法是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著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shù)法律關系”它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隨著羅馬帝國的滅亡,羅馬法失去了國家法律效力。然而,作為人類重要文化遺產之一,仍然以其強大的魅力,影響著世界法制史發(fā)展的進程。現(xiàn)代西方兩大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繼續(xù)借鑒和吸收羅馬法的精華。 羅馬法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以及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系一直成為大陸法系各國民事立法的依據(jù)。人法理論導源于古希臘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學說,然而羅馬法學家卻在先驅者提供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基礎上創(chuàng)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論,這一理論,奠定了“民事權利主體”和“法人”學說的基礎。后世民法關于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界定,在羅馬法里早已得到了詳盡的論證。 羅馬法里的“對物的訴訟”(actiones in rem)和“對人的訴訟”(actiones in personam),實際上指的是“對物權”和“對人權”,它是物權和債權劃分的理論依據(jù)。 羅馬法關于所有權是所有人“對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權”的定義以及關于占有、使用、受益、處分各種權能的理論,直接被歸納到拿破侖法典的第544條中;其他像關于所有權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時效、交付、遺贈、分割裁判、公賣等原始取得和傳來取得方式,關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極為詳細的具體制度,關于物的分類和物權保護等學說,也不同程度地滲透到后世各國私法之中。 在債權法方面,1805年德國法學家胡果(g•hugo,1764-1844)依據(jù)羅馬法已經闡明的權利主體所從事的旨在設定、保護、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各種“適法行為”(negozio giuridico)的必備條件和原則概括出法律行為的概念(它首先被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所采用),成為現(xiàn)代民法學最為流行、最被普遍遵循的概念;關于契約、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薄ⅰ氨O(jiān)護”、“海損”等的學說,關于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學說,關于違約的法律責任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等,備受當代各國民法學界的推崇,陸續(xù)被各國民法所采用。 在當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體制度里,到處都可找到羅馬法的痕跡。 當然,羅馬法的某些領域例如刑法,比之民商法對后世的法律的影響就比較小。 自中世紀開始,羅馬法對歐洲各國的影響從未間斷過,它在東羅馬帝國境內完全適用,7-9世紀之間,它是拜占庭帝國的重要法律淵源,并影響到斯拉夫國家和俄羅斯人的法律。僅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后(公元5世紀),羅馬法才被那里的日爾曼人所燃起的戰(zhàn)火硝煙所淹沒。然而,與此同時,各“蠻族國家”在推行日爾曼法和天主教教會法的同時,卻又按照屬人主義原則對原西羅馬帝國的居民適用羅馬法。 盡管這時適用的羅馬法并非優(yōu)士丁尼的法律匯編,而是經過選擇適用當時社會需要的規(guī)范,但為應付急需,一些日爾曼王國不得不對流散于民間的羅馬法進行編纂和整理,其中以西哥特王國阿拉利克二世(alaric ⅱ 400-507)組織編纂的《阿拉利克羅馬法輯要》最享盛名,影響也最大。同時,有不少“蠻族法典”(日爾曼法習慣匯編)確認日爾曼法與羅馬法的共存關系和羅馬法的法律效力。例如,東哥特國王狄奧多理的“告示”規(guī)定,對羅馬人適用羅馬法。公元643年編定的《倫巴德法典》明確規(guī)定對羅馬人之間發(fā)生的爭執(zhí),適用羅馬法。 從地區(qū)來看,公元6世紀意大利東哥特王國的法律一直處于羅馬法的控制之下。盡管后來倫巴德人很快入侵意大利并長期定居下來,但這個國家的南部沿海城市直到11世紀中期仍受羅馬帝國法律的支配。在法國南部,《阿拉利克羅馬法輯要》經久不衰,該地區(qū)并因此得名為羅馬法區(qū)。由此可見,西羅馬帝國滅亡后,羅馬法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繼續(xù)存在于歐洲各地。 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先后出現(xiàn)了一股研究羅馬法的熱潮,史稱羅馬法復興(refmation)。通過這次復興,羅馬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各國結合自己的實際接受羅馬法,羅馬法成為西歐的“普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中世紀后期的法律狀況,不能適應發(fā)展起來的商品貨幣經濟關系。在舊有城市逐漸恢復、新的城市紛紛建立的情況下,人們開始從注重不動產而轉移到對動產的重視,許多新的關系不斷出現(xiàn),而占主導地位的地方習慣法和法律的分散性,顯然不能滿足這種需要。當時雖然有了商法,但商法只調整商人之間以及商人與非商人之間因商業(yè)活動所發(fā)生的關系,商業(yè)法院僅設在城市,并不受理商人以外當事人的案件。再者,14世紀以前,西歐除英國以外尚處于封建割據(jù)狀態(tài),各國君主一般只能在自己管轄領地內行使權力,自然也缺乏依靠王室法令和王室法院的判決來滿足日益增長的新的經濟需要的前提 。于是,人們很自然地會被羅馬法所吸引,因為正如恩格斯所說“在羅馬法中,凡是中世紀后期的市民階級還不自覺的追求的東西,都已經有了現(xiàn)成的了。” 羅馬法的復興是從意大利開始的。1135年在亞馬菲城(amalfi)發(fā)現(xiàn)了優(yōu)士丁尼《學說匯纂》的原稿,引起了意大利法學家研究羅馬法的興趣。其實這種說法并不確切,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在其《中世紀羅馬史》中證明:中世紀早期歐洲各國教會藏書庫中均保存有優(yōu)士丁尼法律匯編的抄本,并被教會法學者經常引用。在7-11世紀,意大利城市的世俗和教會文法學校里也都未間斷對羅馬法的研究。普羅旺斯(provence)、帕維亞(pavia)、拉文那(ravenna)尤其是波倫亞(bologna)的法律學校,都在講習羅馬法。 波倫亞大學被稱為現(xiàn)代大學之母,于1158年由德國皇帝授予特許狀成立。13世紀,歐洲各國的學生到這里來研習羅馬法的達萬人。學者們采用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因而得名為“注釋法學派”)其創(chuàng)始人是伊爾納留斯(irnerius),他因對研究羅馬法作出了重大貢獻而被譽為“法律之光”(lamp of the law)。伊爾納留斯的得意門生有柏加努斯(bulganus)、馬丁努斯(martinus)。柏加努斯專攻嚴格注釋法條,馬丁努斯則力圖發(fā)現(xiàn)衡平的解釋方法。此外著名法學家亞祖(azo),亞庫修斯(acurius)是標準注釋法學派集大成者,他們對羅馬法的復興都作出了重大貢獻。 為了使羅馬法同中世紀歐洲社會實踐結合起來,到14世紀,“評論法學派”應運而生。它肇始于法國,根據(jù)時代的需要將羅馬法的原則和制度適用于改造法國落后的習慣法,因而使羅馬法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 到16世紀,新的法學派大多屬于人文主義者(humanist)。研究羅馬法的方法也轉向從探討羅馬法的歷史發(fā)展和沿革,發(fā)現(xiàn)羅馬法的真義,因而成為近代歷史法學派的先聲。與此同時,優(yōu)士丁尼法因與《教會法大全》相對應被確切的稱為《民法大全(cpus iuris civilis)》。這一名稱不是原來就有的,自1583年在熱那亞出版了茍托弗雷多(gotofredo)的全集之后,這個稱謂開始被人們通用。從那時起,羅馬法已經成為歐洲大多數(shù)國家的普通法,補充著各國法律和習慣的不足。正如基克(a•gierke)所指出:“活的意大利法……已經越過了阿爾卑斯山”。 如所共治,羅馬法的接受并不是同步進行的,也不是立即的,而是延續(xù)了幾個世紀,并且根據(jù)各國的歷史與現(xiàn)狀而各異。瑞士和斯堪的那維亞國家受羅馬法的影響最小。 除意大利以外,羅馬法對荷蘭的影響比較大些。15世紀,羅馬法被荷蘭所接受。到17世紀,荷蘭的統(tǒng)治者巧妙的將羅馬法和本國的習慣法結合起來,因而有“羅馬荷蘭法”之稱。荷蘭的法院普遍適用優(yōu)士丁尼法,以補充當?shù)胤傻牟蛔恪H欢涍^一段法國占領之后,1836年荷蘭才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從而有了羅馬荷蘭法的典型形式。在此之前,法國占領者在荷蘭推行拿破侖法典。 法國也是接受羅馬法最早的國家之一。12世紀開始,有大批學者到波倫亞大學學習。大約在此后200年間,法國法學基本受意大利注釋法學派支配。法國效法意大利成立了許多大學,例如圖盧茲大學、巴黎大學、奧爾良大學等。各大學均設法律系,羅馬法作為一門主課受到教師和學生的重視。16世紀人文主義法學派在法國崛起之后,法國對羅馬法的研究超過了意大利,取得了全歐領導地位。 人文主義法學派的研究活動,推動法國南、北兩大法律區(qū)域在接受羅馬法的道路上取得了不同的發(fā)展程度。羅馬法對南部成文法區(qū)的影響繼續(xù)擴大,而對北部習慣法區(qū),羅馬法原則也滲透到王室法院、地方法院的司法判決之中。當然,與南部地區(qū)不同,北部地區(qū)只是承認羅馬法的理論權威,接受其原則和精神,而不直接承認其效力。 盡管法國境內存在著大量的地方習慣法,此外還盛行著教會法,法律的紛繁和分散程度使人經常想起伏爾泰的一句名言:一個越過法國的旅行者就像經常更換他人的馬匹一樣,經常更換他能適用的法律。然而,15世紀以后,人們大抵習慣于這樣一種法律生活:遺囑由教會法管轄,契約由羅馬法管轄。法國大革命后情況繼續(xù)發(fā)生變化:拿破侖民法典完全接受了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關于人和物劃分的體系,不加掩飾地因襲優(yōu)士丁尼《民法大全》地原則和制度。這部法典不僅在法蘭西帝國內部適用,而且成為其他許多歐洲國家制定法典的基礎。恩格斯稱他使“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這部法典經過一些修改,直到今天仍然成為法蘭西共和國現(xiàn)行民法典。 西班牙的拉伐爾、巴塞羅那由于和意大利、法國接壤,都屬于羅馬法的管轄范圍。拉伐爾所適用的羅馬法是附有意大利注釋法學派注釋的羅馬法。巴塞羅那的法學家公認優(yōu)士丁尼法有補充法律的效力,稱本地法為“國內法”(municipal law),稱羅馬法為“普通法”(common law)。巴塞羅那實施的名叫“優(yōu)沙提西”(usatici)的地方習慣法,其中一部分直接引用《學說匯纂》的原文,不少章節(jié)取材于羅馬法其他文獻資料。西班牙曾派許多學者到意大利研究羅馬法,意大利的法學家也不斷到西班牙講授羅馬法。 西班牙卡士提利亞王國的斐迪南三世以及其繼承人都延聘羅馬法學家進入國王參事府和王室法院任職。爾后,羅馬法學家為王室編纂成《國王法典》,并且吸收優(yōu)士丁尼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王室法令、詔書和議會法規(guī)。阿方索十世于1265年頒布了一部《七編法典》(code of seven parts),包含了羅馬法的大部分內容,作為普通法實施。1348年,《七編法典》作為大學指定教材。該書后來北納入中、南美洲國家、墨西哥和美國路易斯安那的部分法律之中。 中世紀的德意志如同法國一樣,長期處于割據(jù)狀態(tài),皇帝由七個選侯輪流擔任。然而德意志民族始終認為自己是羅馬帝國的延續(xù),從10世紀起就稱自己的國家為“神圣羅馬帝國”,15世紀又改稱“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羅馬帝國”。因此,羅馬法對德國的影響也自然不遜色。德國歷屆皇帝都宣布羅馬法的效力遍及全國。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從帝國法院至地方普通法院都適用羅馬法。凡受過羅馬法訓練的法官和律師,均依羅馬法工作。16世紀還形成了一種制度:法院對疑難案件的判決,事先要征詢大學法科師生的意見。與此相聯(lián)系,法學家和職業(yè)法官們巧妙地將羅馬法同德國習慣法、地方法乃至教會法融合為一體,從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 巴伐利亞在法典編纂中走在前列,之后是普魯士,但最引人注目地是德國統(tǒng)一后于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它以優(yōu)士丁尼《學說匯纂》為藍本,其體系結構雖然不像拿破侖法典那樣明顯的效法《法學階梯》,但于羅馬法一脈相承至少一樣事實。正如薩萊利斯(saleilles)當時所說:“要想撇開羅馬法去制定一部法典,就可能會產生一部沒有德國法的德國法典”。 英格蘭由于沒有經歷過羅馬法復興運動的洗禮,走著一條不同于西歐大陸法律獨特發(fā)展的道路。但即使如此,它也無例外地接受了羅馬法的影響。英王愛爾弗利特大帝(alfned the great 871-901)和愛德華(edward the confess 1043-1066)都以重視立法著稱,愛爾弗利特曾于855年游歷羅馬,能閱讀和書寫拉丁文,從羅馬法里學到很多知識。愛德華早年因逃避丹麥人入侵,大部分時間流亡法國,長期生活在諾曼底僧侶中間。他們的立法無不出自天主教僧侶的手筆,爾僧侶們都熟悉羅馬法,自然會將羅馬法輸入英國法律之中。愛德華回國時帶了許多熟悉羅馬法的諾曼底僧侶,委派他們擔任法官和其他要職。 當西歐進入羅馬法復興時期,1149年,意大利學者、落發(fā)馬學家威卡留斯(vacarius)應坎特伯雷大主教提奧伯立特(theobald)的邀請到牛津講授羅馬法,羅馬法在英國正式開始傳播。威卡留斯并且出版了一部關于優(yōu)士丁尼法典和學說匯纂的著作。這個時期英國發(fā)表的一些法律著作,都程度不同地吸收了羅馬法原理,這一點可以從格蘭威爾約于1188年出版的《法律論》、布拉克頓約于1259年發(fā)表的《英國法律與習慣》中反映出來。這兩部著作對英國法律的發(fā)展具有深刻持久的影響。據(jù)考證,布拉克頓曾向威卡留斯學過羅馬法,他在上述著作的序言里也說明了這一點。該著作的前三卷分別以人法、物法、訴訟法為體系,從而說明是以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為借鑒的。這部著作的其他部分,大多取材于意大利注釋法學派亞祖的《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 14世紀中葉,英國還吸收了羅馬外事裁判官以所謂“公平”、“正義”的判決彌補“市民法”缺陷的經驗創(chuàng)設了“衡平法院”,從而產生了英國的“衡平法”。衡平法的主要內容之一--信托(trust),吸收了羅馬法的用益權和信托遺囑的經驗。其他如商法、海商法、遺贈、合伙、詐騙、抵押以及未成年人和心神喪失者的法律行為能力等,也大多淵源于羅馬法。 羅馬法對英國法的影響尚可通過地役權取得時效來驗證。通過時效取得地役權是羅馬法的古老制度,最先見于《十二表法》,其基本原則是:地役權(例如通行權)的基礎是在一段必要時間內,連續(xù)地、世界地使用而獲得權利。發(fā)展到優(yōu)士丁尼時期,法律規(guī)定:當一個地役權被非暴力地、公開地、穩(wěn)定地(nes vi,nec clam,nec precario)享受10年或20年(視供役地所有人是否在當?shù)囟兴鶇^(qū)別),一項有效的、合法的地役權就被確認了。 在確定“實際使用獲得權利”這個詞語的含義時,英國法院采用了羅馬法的“非暴力地、公開地、穩(wěn)定地”(nes vi,nec clam,nec precario)術語。在1879年司塔吉斯訴布雷奇曼(sturges v. bridgman)一案中,法官西賽吉(thesiger)勛爵說:“時效制度的基礎包含著供役地所有者的同意或默許。對不明確的同意的推斷,即這種同意的行為或實際使用,必須被證明為下面特征之一種或那種,用羅馬法的術語來說,即“非暴力地、公開地、穩(wěn)定地”。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開始于東羅馬帝國時期,于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

    體系特點

    羅馬法是現(xiàn)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于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在適用普通法系統(tǒng)的國家和地區(qū),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fā)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種事實狀態(tài):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qū)別。還有,現(xiàn)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合意規(guī)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后者就是現(xiàn)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xiàn)實。羅馬執(zhí)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tǒng)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zhí)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tǒng)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tài)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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